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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赶任务随意罚款,考核指标不能越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9月12日        版次:GA02    作者:丁慎毅

  来论

  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暗访时发现,部分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的货车逐一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而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或者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但都没有听到交警就处罚理由给予反馈和说明。过往货车司机无奈表示,“这都习惯了。”

  据《内蒙古日报》9月10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连夜成立工作专班,经初步核查,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在上述地区确实存在。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已要求涉事地区公安局对分管交通管理的副局长、交警大队长、相关派出所所长和民警辅警停止执行职务;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也要求交管支队分管副支队长、涉事交警大队长及相关民警辅警停止执行职务。

  显然,当地交警的做法涉嫌为罚款而罚款,而不是把处罚作为手段,把教育作为目的。按照督查组的说法,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部门对各盟市公安局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名和通报,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做出最低数量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的任务,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等为由,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一刀切”式罚款。

  这种下达罚款任务的做法,并非内蒙古独家。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罚款包月”的奇葩现象。司机从交警手里拿到“月票”后,交警会登记车牌,交警上路罚款,司机只要出示月票,就可顺利通过,不受处罚。今年8月2日,山西晋中介休交警大队就通报交警自爆赶“任务”“罚一次管三个月”:对涉事中队展开专项整顿,对涉事民警予以停职接受调查处理,并开展专项整治。

  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规者的不良行为,教育当事者依法守规。公开信息显示,自1995年以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199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力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今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交警应该没有乱罚款的动力。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某山区县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才1亿多元,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交通违章罚款一年竟“创收”了3000多万元。交通罚款竟然“撑起”了地方可用财力的1/3。当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再次强调,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看来,逐利执法的现象或许更应该由当地政府多多反思。

  如果交警部门不再主动乱罚款多罚款,当地政府却以财政不能满足交警执法开支为由暗示交警部门罚款,实际上还是等于财政按一定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这暴露出一些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展上缺乏科学化法治化的思路,在政府节约支出上缺乏更加精准的策略。

  如果总想着走罚款经济的捷径,必然恶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中小企业交不上税,吸纳就业人口减少,反而更让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内蒙古的案例值得重视,调查问责是第一步,如何规避这类现象,则有待深入反思改进。 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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