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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惹争议 业内称创作应避免二次伤害

被害人女儿称片方未获家属授权,片方称剧本严谨审慎合规合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9月03日        版次:GA13    作者:蒋小天

  《扫黑风暴》持续热播,本周迎来收官。该电视剧由一系列真实扫黑案件改编,开播即引发诸多关注。在电视剧以数十亿点击量席卷荧屏的同时,一部同样以扫黑案件“操场埋尸案”为蓝本的影视作品《操场》却显得前景不明。

今年8月,《操场》一片因选角海报在网上引发热议。近日,该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公开表示,电影制作团队未获得家属授权,担心改编不符实际,已委托律师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将择日起诉制作方。

电影《操场》预计10月开机 故事原型家属公开喊话

  

  近年来,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的影视作品一再用票房和收视率证明其市场前景,改编热赢得丰厚收益的同时却屡屡陷入侵权纠纷。

  一方坚持创作表达的自由改编,一方则坚持应基于真实严格还原故事情节。当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的个体诉求与面向市场的文艺创作需求相撞之时,如何平衡两者、厘清创作表达的边界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公共议题。

  据国家电影局官网备案信息显示,影片《操场》讲述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之下,在中央督导组的领导下,公安一举打掉以杜立清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故事。电影预计今年10月于浙江开机,拟明年上映。

  对此,电影故事原型、此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新晃县“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公开向制作方喊话,制作团队未获家属授权,要求在拍摄前与家属沟通。

  “真实的改编要基于真实。”这是邓铃对外发声的主要诉求。“想拍的导演也很多,我们没有能力去干预别人,只要在法律框架内不违背事实去改编就可以了。”

  不久之后,《操场》导演阿年通过制作公司浙江漫光年影业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声称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根据司法裁决等相关事实依据创作剧本《操场》,力求剧本“严谨、审慎、合规、合情”,同时将秉持客观真实的创作拍摄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但双方并未如预期一般达成和解,8月20日,邓铃委托律师周兆成代理该案,律师方称由于制片方经沟通后仍未回应家属诉求,将择日起诉。“在电影拍摄之前若能进行沟通,可以选择诉讼之外的解决途径。”邓铃说。

  

业内人士:双方达成改编拍摄方案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该案中,电影改编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或家属授权成为网络争议焦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南都记者,“操场埋尸案”其案件细节、侦破过程此前被大量的新闻媒体报道,作为广为公众所知的案件,已成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事件,当事人对其并不拥有著作权。“案件本身并不构成作品,因此也就不存在改编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改编也无需获得当事人授权。”

  南都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电影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备案需要提交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丛立先解释,如果是基于文学作品改编,往往需要著作权人授权,但若为真人真事改编,不构成作品,则一般并不需要版权授权书。但他认为,在改编电影的过程中仍要考虑是否会侵犯当事人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从业多年的影视行业编剧王倩表示,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真人真事改编为影视作品需要版权授权,但通常电影改编中会涉及真人隐私、名誉等。为规避法律风险,按照行业惯例,制片方会在拍摄制作前与相关真实人物签署授权书,取得改编拍摄的授权许可。“双方达成改编拍摄的方案,确保改编内容获得许可,这是业内较为普遍的现象,属于行业规则。”王倩说。

  

签署授权价格几万至几十万不等 业内呼吁拍摄前应与家属达成一致

  

  据了解,业内授权的方式多样,如电影改编权和电视剧改编权可以授权给不同的制作公司,也可以分年限、分阶段授权,如只将人物某个阶段的故事授权给制作公司,限定一定的年限。王倩称,授权的价格往往为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全凭双方协商。

  在她看来,签署授权书,不仅是为规避法律风险,也有人情上的考量。“授权后的改编方案要尽量避免对对方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涉及案件还要考虑是否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邓铃也曾对媒体公开表示,要求授权并不是为了钱,自己和家人不愿意再回顾父亲遭遇的伤害,内心深处认为最好是不要改编。“谁又愿意把自己家的事情拿出来满世界播放,二次伤害肯定会有,我们现在都尽量回避这样的话题。”邓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己和家里人都尽量不看类似的新闻和改编的电视剧。另据媒体报道,邓铃的母亲因《操场》翻拍为电影一事导致抑郁症不得不入院接受心理治疗。

  在电影改编纠纷之中,包括电影人程青松在内多位业界人士亦在微博发声,呼吁片方在改编拍摄前,应该与家属沟通达成一致。

  探讨

  影视行业侵权纠纷不断,真人真事改编有何魔力?

  近年来,基于真人真事的影视改编屡次陷入侵权纠纷。早在2015年,电影《亲爱的》人物原型高永侠接受媒体采访时即直指电影部分情节不实,虚构以其为原型的女主角对别人下跪、跟别人睡觉等情节,涉嫌侵犯个人名誉。尽管《亲爱的》在片尾注明“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最终该风波由导演陈可辛出面道歉平息。

  2017年,导演叶大鹰连发8条微博炮轰电影《建军大业》,不满其“过度娱乐化”,并称涉及历史人物拍摄,片方未与叶家家属沟通,不符合国家电影局相关规定。

  影视领域的侵权多集中于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为避免侵权,以往影视作品往往会写上“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等字样。丛立先对此解释,即使是在电影里写上上述声明,也可能难以避免侵权。“声明只是一种创作态度,不能完全免责,关键要看创作影视作品过程中,是否有他人不知晓的隐私信息被曝光,是否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一些细节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

  在王倩看来,真人真事改编看重的就是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少有影视作品会真正为了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转而称其为虚构故事,放弃市场效益。

  

  个人权益与影视创作相撞,如何划定创作边界?

  当基于真实拒绝胡乱改编保护个人权益的诉求与强调自主性文学性艺术性的影视创作相互碰撞,不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如何把握创作边界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冠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明确称,创作自由是有限度的,应该置于法律框架之下,至少要遵守两个边界。“一是绝不能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踏红线,二是绝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丛立先认为,影视创作改编除了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包容度。尤其是作为一些被广泛报道的名人,按照民法典的原则,名气越大容忍度应该越高,需要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当事人也应该更宽容理解文艺创作者,给予改编更多的空间。

  也有法律人士分析,尽管电影被状告侵权的案件多发,但从实际判例来看,法律仍然倾向于保护文艺创作,当事人的胜算并不大。因文艺作品本身允许情节虚构,需要一定的创作自由,最好的结果一般为双方达成和解。

  王倩建议,在影视创作中,片方应与当事人沟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作为编剧,需要在实地充分采访后选择哪些可以照实写,哪些不能,及时跟当事人说明情况,避免改编涉嫌侵权。”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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