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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迎来管理办法,行业健康发展有了良好指引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25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从带酒带燕窝再到带火箭,直播带货万物皆可带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的出台多少带有“终于等到你”的意味,它标志着直播带货终于有人管了。

  2020年是直播带货的“出圈元年”。一拥而上带来了繁荣,但也带来了无序和混乱。有人夸大宣传,买家秀和卖家秀展示的完全是两种东西;有人只管卖不管售后,购物全程显失公平,消费者遭受不对等待遇;有人带货来者不拒,真假不论,给消费者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直播带货在各路人马的走马圈地中口碑直线下滑,“智商税”的标签与直播带货相伴如影随形。

  正因为如此,直播带货才亟须监管办法。

  要看到,作为一种新业态,直播带货提升了买卖效率,打通了产销渠道,更成为了一种新的就业形式,据国家统计局信息,直播带货增加了一些新型就业,整体上对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在法律的红线上左右横跳,新业态的活力也必将在乱象中丧失殆尽。

  即将试行的《办法》,是对过去一年规范直播带货乱象各界声音及建议的回应: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并对责任主体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了直播平台和营销人员均是相关主体,打破了原有争论。尤其是,《办法》明晰了直播营销人员的定义,《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其中,“直接”对应的是形式,“社会公众”是指对象,“营销”是行为。以往,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一些声音认为,带货主播的定位是表演者,是按照既定方案、剧本,以表演的方式展现出来的过程,因此不必对产品负责。但通过《办法》得以厘清,表演本质上也是直接介绍产品,推动观看者购买的营销行为,符合营销人员的概念特征,当然有必要对产品质量负责。

  在责任与义务上,平台主要有三项职责:要约束、要作为、要有利于消费者。如果把平台比作商场,“要约束”便是要确保商场里从营销的人到产品都是真实可靠的,减少网络虚拟性带来问题,在准入上把好关。“要作为”是,除了做好准入审核,还要做好巡查,避免开业后弄虚作假。“要有利于消费者”则是,当发生消费纠纷时要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相应地,直播间和营销人员要做的只有一点,就是守规则,遵守公序良俗、法律底线和平台公约,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的限制性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易于理解的依据。比如“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禁止行为。以往,一些被侵权的消费者往往会通过评论对带货主播提出质疑,而主播往往凭借粉丝优势对消费者进行攻击,如今,《办法》明确骚扰、诋毁等均不被允许,类似规定规范了直播秩序,也使得消费者维权多了一份底气。同时,也明确提出不得通过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暗示方式误导用户——置景是旺仔,卖的是旺好牛奶,这样的套路行不通了。

  《办法》出台并即将试行,翻开了行业发展的新篇章,规范化的直播带货才有大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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