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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交通执法,审慎行使权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16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公安部在会上强调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并提出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本是常规召开的交通管理领域年度例会,引发外界颇多关注,究其原因或与会议所透露出的强烈现实感有关。不难看到,会议态度明确、要求令行禁止的“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于公众的日常社会生活而言可以说或多或少皆有问题所指,而此番公安部以重申的姿态阐明立场,是以“教育整顿”为背景针对执法队伍的顽瘴痼疾所进行的整治动员,更是对交通管理领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

交警是公安队伍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是几乎人所共知的常识。就在日前,一段“交警也算警察吗”的短视频在网上热传,某地一醉驾人员在执法现场多次质疑交警的警察身份引来群嘲,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对交警执法身份的认同有相当的社会共识度。警察因岗位差异而有所细分,交警是其中一类,而此番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交警执法处罚的规范化,正是近年来整个公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部分。

与此前多地“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为外界所追捧一样,交警执法处罚的规范化同样也需要教科书式的具体实践,而“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则是无疑在用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在给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做出规范性指引。

事实上,无论是过度执法、逐利执法还是粗暴执法,都从未被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所容许。公安部在2008年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也曾明确,交警执勤执法应当秉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不难看出,这与此番会议所强调的精神应当说高度一致。当然,之所以需要通过全国性会议的方式对既定的规范化执法要求予以再次重申,正是因为社会日常的具体化执法场景依然存在不少执法过度、执法粗暴甚至执法逐利的情况,而公众对此的观感、体验不佳。

规范执法是目标,具体的执法操作必须尽可能地靠近和贴合执法程序的要求,而不是相反,才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现实中,不仅是具体的执法个案中的表现,也包括近年来备受公众质疑的“电子眼”设置,都有颇多不尽如人意的表现。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的建议,据其透露的数据,2020年全国交通违法的罚款总额高达3000亿元,平均每车罚款超千元,人大代表的建议得到诸多网友热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引入,或多或少曾有借助技术手段避免人工执法尺度不一的考虑,但现在看来却可能事与愿违,使得交通执法缺乏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应有韧性,反倒走了“技术冰冷”的极端。

归根到底,不论是人的执法,还是机器的执法,最终都还会落脚到人的因素,包括交警执法的程序、用语以及对交通规则的把握,也包括具体到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架设、铺排,以及相应的申诉救济、人工审核,都需要依靠执法主体的主观判断,这就要求交通执法处罚不能畸形逐利,更不能违规设置罚款指标、营收kpi。

交警执法的规范化直接关系到执法形象与个案化的公共体验,而对交警执法处罚的规范化约束,就是抓住了攸关社会观感的执法革新的“牛鼻子”。从执法难处入手,从公众痛处着眼,公安部此番重申对过度执法、逐利执法与粗暴执法的否定态度,其本质依然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最基层权力的约束,在于对执法的人性、理性与公平性的倡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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