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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再加码,执行不能“放一马”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4月07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学生信息保护、防欺凌、防性侵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校园欺凌的认定给出了较为详尽的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不独学校一家之责,但学校必定是多方协同的关键一环。此番教育部出台规范性文件,系统梳理、汇总了近年来社会各方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所做的诸种努力,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权属与责任。以强制报告制度为例,2020年六一前夕,由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而学校作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成建制社会机构,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担负着最重的使命。特别是教育部规定还提出了“首问责任”,规定教职员工在首次“接到”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报告后的处置与报告职责,这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执行与督促、个案评价与追责都增加了相当的可操作性。不仅如此,仅以欺凌的预防与制止来看,就在近几年,教育部已经不止一次出台文件做专门性应对。2017年12月,教育部就曾会同“两高”、公安部等11部门出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的欺凌综合治理提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部门协同的治理思路,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中,对校园欺凌的预防与遏制可以说已经是多次反复“划重点”了,而其具体执行落实情况则有待个案的检验。

  就在日前,广西某地一初中生被同学殴打拍视频的事件引发外界不少关注,涉事学校在回应中就否认其为校园欺凌,将多人参与殴打、羞辱且围观者无人制止的情况称之为“偶发”的学生打架。当然对于个案的性质,外界很难通过有限的信息做出准确判断,但以正在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去衡量,如何避免学校在涉校园欺凌事件中习惯于灭火、习惯于“大事化小”的处置思路,以“偶发冲突”淡化欺凌的性质,逃避学校在欺凌预防过程中的责任,显然具有相当的现实指向性,这关系到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在内多项制度性保障的执行效力。

  教育部此番以近60条的篇幅给未成年人保护的再加码,并不意味着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空对空”,必须有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基层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真正下大力气的再认识和真落实。可以看到,新规中包括“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在内的多个热点关键词一公布就备受舆论瞩目,这与日前教育部专门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学生的“睡眠管理”、让孩子睡好所引发的舆论热议颇为相似,外界在对于规范制定的“好心”充分领情的同时,也可能很难不对规定的具体执行状况产生某种疑虑。

  不得对外宣传学生的成绩、名次以及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对学校日常的规范、管理和要求几乎到了事无巨细的程度。也可见在具体实践中,以或隐晦、或变通的方式对外宣传、公示学生成绩以及升学状况,或者为了确保校园安全而限制学生课间活动,诸如此类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成为某些地方、很多学校的教学风格、品牌战略。

  从严重的校园欺凌到更常见的成绩排名与限制课外活动,教育部此番新规的真正落实,无疑会对目前不少学校的某些惯常操作带来冲击。而作为规范性约束存在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调查与问责,可能正是涉及到影响新规执行状况的一个关键问题。确保未成年人权益的学校保护再加码,就迫切需要对无论大小的违规行为,都能有绝不“放一马”的态度,以执行监督来倒逼规定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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