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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蟒峰被毁案入选指导性案例释放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强音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1年01月13日        版次:GA02    作者:柳宇霆

  来论

1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26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包括“世界遗产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毁案”。

不妨先回看案件经过。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分工分批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随后,三人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另承担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支付鉴定专家费15万元等法律责任。

或许,在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等三人看来,因为爬了一次山就被判刑处罚,是动辄得咎,但从后果和法律来看,却是于法有据。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作为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经破坏就成了永久遗憾。三人肆意打岩钉、拉绳索,这一名胜古迹受到了难以弥补的破坏,鉴于“情节严重”,理应依据刑法第324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张永明等三人,付出判刑入罪的违法代价,可以说一点也不冤。

可能有人会提出,对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等人,明明都被判刑处罚了,特别是被告人张永明,还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伟明也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经济上也算有惩罚了,为什么还会加一场“公益诉讼”,被判决“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如此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对上述三人处理不公?

其实,针对张永明等三人的公益诉讼,并非“多此一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等让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附带提起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有破坏就有修复”的应有之义。

不仅如此,跳出个案以观之,最高法将“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毁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这一举措更饱含深意。一方面,这起案件“刑民兼有”、“举国关注”,经由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有利于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提高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对“个案”进行点名,既是对当事人的惩罚教育,也是对潜在不法分子的震慑警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世界遗产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毁案”落下法槌,进入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既是对当事人的法治课,也是对公众的法治课。惟有每个公民都珍惜生态环境,遵守法律规定,司法行政等部门认真履职执法,加大保护力度,一份份努力涓滴汇流,才能留住这无限秀丽、大美山河。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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