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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司法解释,让司法实践跟上法典实施节拍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31日        版次:GA02    作者:吴元中

  来论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引起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通报,该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的116件,自1月1日失效。

民法典集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等所有民事关系与通识之大全,涉及最高法院多年来发布的方方面面的民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关清理和修订工作异常繁重,赶在民法典实施前全面完成确实不易。另一方面,这牵涉到民法典顺利实施,又必须完成。

众所周知,制定法的最大缺点就是其抽象性,很多法条,不但普通民众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即便是专业法律人士也会因为角度、背景与倾向性等方面不同,对同一法条作出完全不同的理解。甚至是同一个人,也会因为认识发生变化,在不同时期对同一法条作出不同理解。由于人们都根据自己的理解行事,要实现法律对所有人的统一规范、调整功能,仅仅颁布统一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执法、司法等环节与途径,确保所有人对同一法律、同一法条进行统一理解。

与判例法国家不同,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并不能通过对各种各样案件的亲自审理,在所有方面都通过案例形式给各级法院和全社会以具体明确的指引。与我们的制定法制度相适应,最高法院根据实践经验,对集中提炼出来的问题和争议发布权威解释或规范性指导,是我国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律统一的最主要方式。尽管近年来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类案检索制度等形式,判例法的因子也在成长,但司法解释仍然是最为主要的法律统一形式。也正是因为这关系到民法典的适用、实施,所以该次新闻发布会格外引人注目。

由于民法典绝大部分是对现行各项民事法律的汇编,而非从无到有的制定,所以绝大多数方面没有变化,在总共591件司法文件中364件未变、继续适用。与此同时,这次民法典编纂并不是简单的汇编,还涉及创新以及对诸多规定的修改、摒弃,在坚决废止与民法典不一致、不相适应的司法解释的同时,与时俱进,对相关解释进行相应修订,就不可避免。比如,与民法典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修改为8周岁。

此外,一方面在于民法典中增加了一些原来法律没有的规定,另一方面缘于回应新型社会关系和新问题,以及司法解释越来越完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解释与事项。譬如,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增加了“婚姻有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规定,在人格权编的解释中增加了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出于对相关法条明晰化、进一步解释的需要,日前已制定了分批制定的解释规划,不久会陆续出台后续解释,而且随着民法典实施和新问题的出现,还会不停地出台解释,乃至废止一些已不适宜的解释。就同判例会不断变化发展一样,司法解释不断推陈出新也是为了使制定法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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