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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款与否定是否执法,如此“以权谋公”贻害尤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31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对捐款的企业要讲诚信,两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捐的要去执法”,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披露一则落马官员被查处详情,湖南省郴州市安监局原局长曾凡军曾以承诺两年不执法要求被监管企业给该局捐款,其因此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6个月实刑,并最终数罪并罚获刑10年2个月。

一起已终审案件的回顾与讨论,依然能引发舆论再次热议,原因或在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此番邀请本案办案人员对个案所进行的拆解,透露出不少本案在司法审理阶段的详尽细节,特别是备受关注的围绕单位受贿犯罪,被告人的辩解以及司法裁量的判断得以公开。应当说,在有个人受贿这一起刑点更高的刑事犯罪情况下,单位受贿依然被司法郑重以待且官员被判处实刑,相较于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缓刑或免予刑责依然占比甚高,此番对单位受贿、“以权谋公”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颇值得思考。

单位受贿明列于刑法典中,对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直都规定有明确的刑罚,但相较于个人受贿,不仅单位受贿的“起刑点较高,处罚也相对轻”,而且在实践层面,对单位犯罪的个人量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责)的比例一直颇高。在本案中,曾凡军就曾提出对其所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诚如具体司法在对本案单位受贿的判断中所言,单位受贿侵害的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执法的公平、中立与公信。在郴州市安监局“捐钱买平安”案中,看似言而有信、收了钱“说不查就不查”的权力妄为背后,是被作为交易甚至敲诈工具的国家执法权,失去的是普通社会成员对部分权力机构的基本信任与正确评价。

让人后怕的还有,在以不执法承诺作为逼迫企业捐款的手段后,郴州市安监局也确实对捐款企业“几年内没有执法处罚记录”。具体司法对个案的认定能到此已是不易,而在注定不能停下来的公共监督层面,这一经不起倒推的细节,恐怕很难不让人联想彼时被逼“捐款”企业的真实动机,以及自身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承诺不被执法的时间段内,18家捐款企业的员工与邻居,究竟处在怎样一种潜在的危险里?而且也很难想象,彼时被逼迫、被要挟“捐款”的企业,有多少是“心怀鬼胎”,又有多少只是从众的“花钱买平安”?如果是后者,市场主体对于地方营商环境的评价与体验,又是怎样的五味杂陈?可以说,此种单位人格的公然索贿,绝非“危害不大”,实在贻害无穷!

更进一步,恐怕也不宜简单以事后侥幸没有遭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来简单认定个案的单位受贿不会造成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损失:陷公众于不可测的危险中长达数年,这样的公共安全损失究竟该如何评估?司法对于荒唐个案的否定性评价,有明确的态度。而透过个案,社会依然有必要追问和反思:类似“捐款的不执法,没捐的要执法”所呈现的选择性执法,在个案之外更广泛的公共体验中又因何而生?是否同样存在其他表现形式的权力寻租与潜在利益交换?

落马官员在被追究刑责过程中,对其他个人受贿并未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却仅对单位受贿有此“非分之想”,有其(以及不少人)对个人所涉单位犯罪危害性的误解,但也能看到立法层面对单位受贿“起刑点较高,处罚也相对轻”,确实存在有待改善的空间。毋庸讳言,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主观恶性确实大,但其“以权谋公”的社会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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