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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法典明起施行,首批司法解释发布

最高法:持续性经常性家暴认定为虐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31日        版次:GA16    作者:刘嫚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我国首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自今年6月份以来,最高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司法解释凡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

贺荣介绍,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两种情况。”贺荣介绍,一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等案由

民法典实施后,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称,司法解释对照民法典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侵害禁令、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杨万明称,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

同时,杨万明介绍,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

此外,杨万明还表示,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司法解释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热点

  抚养权: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同时,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贺小荣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妻子中止妊娠不属侵犯丈夫生育权情形

婚姻关系中,妻子私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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