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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确权也限权,教育惩戒规则让惩戒权清晰可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3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惩戒是不是教育的一部分,一度成为让人困惑的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一次新闻发布上曾经感言,现在中小学教育一个突出现象表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

教师为什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如果学生做了错事,教师批评了几句都可能被家长投诉甚至发展成为舆情,在这种语境下,更多的教师权衡后果,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几乎不言而喻。

惩戒在教育中的必要性受到质疑,教育惩戒权摇摇欲坠,其后果已充分显现。近年来,“小霸王”、“熊孩子”不断出现,其破坏能量常常让成人都为之惊讶,分析类似现象,教育惩戒权的缺失当是一个重要诱因。

为惩戒而专门制订规则,清楚表明,惩戒原本就是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权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出发,颁布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戒权作出清晰定义,首先无疑是一个确权的行动。

但在确权之后,教师们的困惑仍然没有完全得到解除。正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所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确,假若惩戒权的标准、尺度和范围非常模糊,对老师来说,即使得到了赋权,也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规则的最大看点,即在于确权之后还有限权,明确了惩戒权的标准、尺度和范围。

按照规则,教育惩戒排除了体罚和变相体罚,而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据此,未违规违纪的学生不是规则实施的对象,而且惩戒应该是在教育过程中所发生,属于教育的一种方式,这样一来,惩戒权就得到了严格的限定。

在规则中,教育惩戒依据学生违规违纪的程度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一规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停课停学等方式都列于其中,其中一些方式能不能算是老师的正当权力,长期以来存有争议,老师对此也往往举棋不定。现在随着规则的出台,惩戒权的落实才有了可操作性。

有了规则,不代表围绕惩戒权的所有问题都已迎刃而解。最近某中学一名中学生跳楼身亡,事后其家属称学生跳楼前曾在语文课上受到了老师的批评,因此坚持向教育主管部门讨要说法。如果事件不幸发生在规则颁布之后,应该如何看待?显然,只要有证据证实不幸身亡的中学生在语文课上有违纪行为,那么这位卷入风波中的教师就是在正当行使惩戒权。但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这位老师就没有另外的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来自于学校乃至于上级部门,也可能来自于舆情。

规则考虑到了这一点,规定“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这些规定旨在为教师正当履职消除后顾之忧,但要达到这一目的,显然还需要教育、司法等各方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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