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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虐猫大学生,不是公益实为滥诉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2月18日        版次:GA02    作者:舒圣祥

  来论

2020年4月,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残忍虐待流浪猫。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对范某庆予以退学处理。事件发生后,来自重庆、天津、湖北等全国12个不同城市的动物保护人士,向各自所在城市法院以范某庆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据媒体报道,这12起不同城市法院的起诉,目前多数都没有回音或是被驳回。

虐猫并拍摄视频展现被虐待猫的痛苦,本质是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关乎人性的道德底线和社会文明,当然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谴责。但是,这些动物保护人士以公益之名,去起诉虐猫大学生,虽然同样打着公益的旗号,却着实与公益毫不沾边,而是典型的滥诉行为。为了满足一己之快感,折腾的是人民法院,浪费的是诉讼资源。

无论动物保护人士多么爱猫,猫在法律层面都是属于财产的范畴。这些动物保护人士,并不是被虐待流浪猫的主人,既不存在所有权关系,也不存在委托、照顾、看护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这两点上,动物保护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显然都不具备。

观看虐猫视频,居然伤害了这些动物保护人士的生命健康权——倘若以如此牵强的理由,都可以去法院堂而皇之地起诉,我们天天在网上观看那么多视频,但凡感觉不爽的,岂不是都可以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去法院起诉?法院还忙得过来吗?正常的案子还要不要审理?就算当事人不懂,律师必然是懂的。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除了想要博个出名,还有什么其他意义,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官司一打就是12起,去全国不同的法院起诉,法院不立案就上诉,如此无理缠诉,真的跟爱护动物没有一毛钱关系。大学生虐猫固然应被谴责,动物保护人士滥诉同样应被谴责。法院不是动物保护人士闹着玩的地方,明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滥用诉权博出位,完全是胡搅蛮缠。很多基层法院,案件堆积如山,滥诉行为毫无必要地挤占了司法资源,绝非公益,实乃祸害。

不是什么事情,都适合闹到法院,更不是什么愤怒,都需要司法“救济”。权利受到侵害或某项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提供救济,这才有“诉的利益”。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即便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仍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更何况,动物保护人士根本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如果大家都像这些动物保护人士那样,因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去法院起诉,且坚持上诉缠诉,司法系统将会陷入瘫痪。因此,这绝非小事。动物保护人士应该记住,法院不是秀场。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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