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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喷百瓶香槟不付账,以诈骗罪判缓刑合不合适?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1月08日        版次:GA02    作者:金泽刚

近日,一则“女子生日趴狂喷百瓶香槟没钱付账,父亲用打工钱替其赔偿”的新闻广受关注。案件中20岁出头的石某于5月20日请朋友在KTV里举办生日派对,享用完高档洋酒后,又将上百瓶香槟喷洒在包厢内,共消费约12万元,事后却拒绝支付费用,吃起了霸王餐。最终,石某的父亲用打工的辛苦钱,退赔了涉案KTV当晚酒水的成本损失4万多元,石某则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些年来,因吃霸王餐走上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处理各有不同。有的被认定为民事欺诈,有的被判定为寻衅滋事,也有的如本案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认定为诈骗的刑事案件,往往有这样一些共同点,如案件多发生于高档餐厅、娱乐会所、奢侈品商店等高消费场所;店方往往明码标价,行为人明知价格昂贵,仍然抱着吃了再说不管付不付得起的赖账心理,并没有重大误解的解释空间。还有,行为人往往还使用一定欺骗手段,使得店方相信其有支付能力,而交付了相应财物任其消费,而实际上本人承担不起消费的费用。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消费的数额巨大,加上犯罪数额是侵犯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因而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十分重要。根据法院判决,石某诈骗的是KTV里酒水的成本价,这里的成本价应该包含了酒水的附加价值,如运输、储存成本。但很可能把KTV的管理成本以及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等排除在外了。这种逻辑似乎是把石某的行为类同于盗窃了,即类似于当晚有人盗窃了该KTV的这些酒水。但诈骗和盗窃这两个罪对于犯罪数额的要求并不相同,针对同样价值的财物,诈骗罪处罚明显要轻,所以,这样认定成本价遂有“偏袒”被告人之嫌。

北京有个吃霸王餐被判诈骗罪的先例。2013年某年轻男子带一名年轻女子在北京中国大饭店消费约25万元,最终法院以恶意消费10.5万元、骗走4瓶红酒价值14.4万元(按照红酒的进价计算),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该案对数额是这样认定的:已经消费无法返还的酒水和菜肴按照市场价计算,可以原物返还的(4瓶未拆封的酒)按照成本价计算,这样的算法也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的。参考北京这起案件,本案石某及其朋友通过畅饮和喷洒的方式完全消耗掉了酒水的价值,已无返还余地,即使计算成本价,也应该对于酒水和KTV的其他成本价一并计入。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决总是就低不就高,显然也是考虑到情理法的平衡。石某奢侈浪费又无钱付款的行为性质恶劣,故以诈骗罪定性并无不妥。在石某的父亲退赔了酒水的成本损失后,鉴于石某是一名年纪较轻的初犯,法院最终判决缓刑,可谓是手下留情。

不过,这类案件就低确定犯罪数额的思路也反映出,将数额作为财产犯罪的主要定罪量刑依据,虽然具有便于统一适用的优点,但也有明显不足。首先,数额即使有幅度范围,但也是比较固定的,缺乏灵活性,可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发生抵触。其次,由于法的稳定性特征,财产犯罪的数额依据不能轻易改变,也就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物价上涨和人均收入增长的变化,也难以适应不同地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地区差异,最终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不公。

所以,就目前社会发展状况,处罚财产犯罪不能走入“唯数额论”的误区,应当在重视被侵犯财产价值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综合评价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整体危害性,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金泽刚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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