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实施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对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应对疫情暴露慈善应急机制、法律宣传等短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16日        版次:GA12    作者:胡明山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这四年来,《慈善法》实施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对《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10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和慈善力量在应急协调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短板;与此同时,网络募捐、个人救助等问题成为慈善新挑战。

“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个别慈善机构因物资使用情况屡遭质疑,诸如防疫工作效率不高、物资发放太慢、信息公示不透明、捐赠爱心蔬菜遭变卖等问题,连续多日成为热议话题。

报告特别指出,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表现出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报告还称,在应急机制方面,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没有相关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疫情暴发初期,武汉有慈善组织在短时间内招募到一百多名志愿者后,由于缺乏抗疫物资收发所需要的仓储物流等专业知识,大量志愿者只能从事简单的基础性工作,一时难以应对“爆仓”等情况。

报告指出,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大多是自发地、分散地、随机性地参与抗疫工作,既无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无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应有作用没有最大化。

捐赠物资的公开透明和及时更新同样是慈善法实施中的痛点问题。南都记者注意到,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

此次报告中还提到《慈善法》在法律宣传方面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据悉,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向武汉捐赠爱心蔬菜被曝作为商品被“变卖”,这一消息引发网络热议。事实上,《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慈善法》面临网络募捐、个人求助等新挑战

报告还指出,《慈善法》面临着互联网衍生的网络募捐、个人求助等新挑战。

近年来,轻松等、水滴筹等“互联网慈善救助平台”快速发展,人们获取和发布慈善信息,过去局限于传统慈善组织渠道,如今人们在网络平台里就可以直接发起个人救助。

按照《慈善法》规定,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内。个人可以在媒体以及其他信息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作为发布方则应承担履行相应责任。

报告认为,《慈善法》规定了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建议,立法机关要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例如,应修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建议:明确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中的法律地位

此次报告建议,各地要总结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做法,反思短板不足,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

报告还建议,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内部治理提供具体依据。

同时,报告建议修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推动慈善组织评估与政策优惠挂钩;在《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应享尽享,解决慈善信托等专项领域税收优惠难题。 采写:实习生 王凡 南都记者 胡明山 发自北京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