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初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刑责年龄拟调整:12-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10月14日        版次:GA15    作者:刘嫚 潘珊菊 林方舟 李慧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作修改 专家:系谨慎调整

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拟作出修改。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专家表示,草案上述规定是为回应舆情呼声作出的部分调整,这一规定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且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数多年下降后回升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去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湖北孝感13岁女生张某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因伤人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公安便对案件予以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划定为16周岁: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但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此外,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减少,2019年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反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不过,一些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杀人等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引发舆论对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也有观点称,单纯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此前回应南都记者称,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臧铁伟表示,但对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各方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谨慎调整回应社会呼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此前几起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等恶性案件中,因涉案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舆论关注,草案上述规定回应了社会舆情呼声,作出部分调整。

谈及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阮齐林认为,这是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的,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情形规定的下调。“调整非常谨慎,按照草案规定,下调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案件,而且还附加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要求情节恶劣,比如杀死多人,或是手段残忍,又或是杀人动机恶劣等情形。二是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如何界定?阮齐林认为,实践中,有很多刑法加重犯,比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是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也会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决。因此,如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特征,也可以经过特定程序适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也有不少学者建议,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

根据该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写入刑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告诉南都,草案的实质是对于特定犯罪、经过特定程序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修改与需要在相关案件中证明涉案未成年人行为时具有“恶意”以“补足年龄”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该调整因只涉及12-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案件,故实际波及面极其有限,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较为有限。

赵军还建议,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应重新设计,应与他们的年龄特征相适应,否则,不会取得积极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同时,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时,应该做到与刑法中其他年龄(性同意年龄)规则的协调。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南都记者了解到,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考虑对这类未成年人予以收容教养、行政处罚、社会帮教、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等处理。其中,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也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告诉南都,当前对有轻微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很好的教育矫治措施,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会对他们“一放了之”,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些未成年人在16岁之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就会“一罚了之”。“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之间就产生没有教育矫正干预的空白阶段,导致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断出现,这和专门教育的的缺位有直接关系。这也意味着,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发展是其中重要一环。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首次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草案将专门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对具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了中国少年司法宽容而不纵容理念。”郗培植称。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亮相: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可达五千万

10月13日,一直以来呼声很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据《法治日报》报道,草案共八章七十条。从内容上看,草案聚焦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出问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对于这部法律的定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啸告诉南都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特别法,而是一部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综合性手段对于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信息自由、公共利益等多重利益关系加以协调的法律。

明确公民拥有的个人信息权利

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拥有哪些权利?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那么,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履行哪些义务?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并且,草案要求其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草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强化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草案确立了以“告知一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草案设专节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该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草案设专节规定处理规则,在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此外,草案还对基于个人同意以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比如,在应对突然卫生公共事件等其他紧急情况时,个人信息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此次草案延续了现有的机构设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同时,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可达五千万

在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机构之后,如何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惩处也是重中之重。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等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对于已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条规定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类似。GDPR规定,一旦企业违反规定,轻者处以1000万欧元或者上一年度全球营收的2%(两者取其高)的罚款;重者处以2000万欧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收的4%(两者取其高)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草案,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按照个人所受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所获利益确定数额,上述数额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失职渎职或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中新社报道,10月13日,备受各方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同时草案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或增加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更加突出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删去部分条款中有关管理的表述。

同时,明确或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三是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地区差异。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旅游等优待。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七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可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

草案二审稿提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还提出,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的职级确定和待遇处理问题,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明确,无需重复规定;军人退役后因违法犯罪被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部门层级也比较低。

草案二审稿由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拟规定国防军队建设岗位应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提出,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岗位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草案二审稿提到,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允许部分军人退役后回入伍前原单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岗位应当优先选用退役军人。草案二审稿还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军委政治工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一项。二审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和退役军人的褒扬,建议对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建设等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初审: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加大处罚违法行为力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诞生于1988年,最近一次修改在2018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被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此次修法,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

据了解,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拟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另一项重要变化是,修订草案扩大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现行野保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目的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修订草案延续了《决定》的精神。据悉,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具体而言,如,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拟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修订草案还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同时,增加处罚内容,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大规模灭杀、保管、处理、处置野生动物和非法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增加处罚规定。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手段方面,除了规定对违法经营场所采取责令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修订草案还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处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

A14-15版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潘珊菊 林方舟 李慧琪 实习生 孙朝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手机看报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