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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秀剧场座椅挤压致两人死亡,是不是该刑事追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9月20日        版次:GA02    作者:金泽刚

  来论

近日,有人发文称武汉同济医院一名抗疫护士与丈夫到汉秀剧场观看慰问演出,被座椅挤压身亡。9月17日晚,武昌政务微博发布通报证实了该消息。9月6日21时07分,事发时,两人的儿子一同观看演出,在结束之际不慎掉入座位下部,夫妇二人为救儿子伸手去拉时被旋转的椅子挤压双双死亡。

事故发生后,万达集团称已与遇难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遇难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并将总经理和营运专员免职,解除两人的劳动关系。

通报一出,有网友说,“熬过了疫情却没熬过意外”让人唏嘘不已。也有网友提出,抛开逝者的英雄身份,更应该关注到这起事故本身,究竟是安全事故、监管不到位还是存在人为过失,都应该给逝者和关心此事的人们一个真相。

诚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以及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都符合法律规定。但这只是表明运营企业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问题得到了解决。由于两个人死亡的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此事社会影响恶劣,这里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亦待查明。

《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构成本罪的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而死亡一人即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刑法》第153条之一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死亡一人即构成本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所以,只要发生了一人死亡的事故,原则上都要追问是不是存在刑责,除非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因为刑法总则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而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决不等于一般的“意外”,一般的意外是指只要不是故意而为,而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既排除故意,也排除过失,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但在本次事件中,出事剧场移动座椅台(世界上首座)可移动、旋转、升降,旋转台可打开70度,升降落差6米多,观众可270度观演,升降座位可以在接近10米之间的高度移动,其危险性不应该没有预知,如此危险的移动座椅台,还没有配置保险杠、安全绳等防护设备,这足以说明管理方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既然存在过失,又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刑事追责就具备了基本条件。

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不是自诉案件,即便肇事方进行了足额的赔偿,并处理了管理责任人,亦不能以此免除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检察机关应该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司其职,正是法治的应有含义,也唯有如此,才能倒逼行业经营者切实将顾客安全放在运营首位,而不能只顾追求炫酷刺激的观赏效果,从而让观众陷入危险境地。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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