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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强制休假”需要监管与激励并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19日        版次:GA02    作者:丰收

  来论

暑期本应是休假高峰,但基于各种原因,不少人只能“望假兴叹”。深圳市前不久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强制休假”制度,引发公众热议。

实际上,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有强制性。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但该条例的强制休假条款多年来在部分基层单位、行业、企业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记者调查发现,有些行业默认“996”(上班时间早9点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工作强度大;部分用人单位业务较繁忙,基本上很难实现带薪休假。

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就业、税收、经济增长影响很大,如果休假制度设计不当,的确会增加部分企业压力,但经济增长也不能靠牺牲职工健康权益来换取。近年来,“过劳死”、“过劳肥”、员工猝死等报道频见报端,从避免对员工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健康角度来说,深圳《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制休假”确实有其必要。

所谓“强制”,具体表述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相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深圳《征求意见稿》表述可谓更进一步。比如监督检查主体,深圳增加了“工会等组织”,再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监督检查。这种表述上的积极变化,体现出立法者高度重视职工健康权益和休假权益。

不过,要想实现“强制休假”,还需要丰富“强制”内涵。其一,在监督检查方面要配置相应力量,明确分工并有效衔接。落实强制休假,既要增加监督主体又要丰富监督手段。工会监督、职工举报、审计监督等手段都应该充分利用。

其二,强制休假须配合激励手段。很多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中小企业,难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生存压力较大。所以必须用有效激励手段配合强制休假,有人建议税收减免、工会经费减免、降低社保等,都是良策。

其三,严惩恶意侵害职工休假权的企业。比如部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障职工休假权,但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找各种理由拒绝职工依法休假,这样的企业既要依法严惩,也要纳入劳动市场“黑名单”,提醒应聘者警惕。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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