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旗法修正草案明确禁止倒挂国旗

公共卫生事件致重大伤亡可下半旗致哀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09日        版次:GA03    作者:吴单 综合

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升国旗仪式。 新华社发

南都讯 倒挂国旗、随意丢弃国旗、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被用于商业广告……这些行为有望被法律禁止。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是这两个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

拟规定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可下半旗致哀

据了解,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介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还对使用国旗致哀相关制度等作出完善。

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同时,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今年4月4日清明节时,天安门广场国旗升起后举行下半旗仪式,向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深切哀悼。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天安门广场第四次为重大伤亡降半旗,也是首次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拟明确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国徽法修正草案则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

两个修正草案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进行了规定。

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具体部门。修正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与规范并重”

武增介绍,此次修法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重点完善国旗的礼仪规范和使用规则,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二是根据国旗和国徽的特点,把握不同的要求。对于国旗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对于国徽主要坚持以规范为主。增加国旗、国徽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场合和要求,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当场合升挂、使用国旗和国旗图案,加强国旗宣传教育。三是进一步规范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对实践中影响国旗、国徽权威和尊严的问题作出规范,维护国旗、国徽的权威和尊严。四是做好与涉及国旗、国徽的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

国旗及其图案使用要求

●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

●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国徽及其图案使用要求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损害国旗国徽尊严后果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尊严。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使用国旗致哀制度有变化

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致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致哀。同时,增加了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综合自新华社、法治日报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