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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努某某,浙大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8月02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7月31日晚,浙江大学就舆论关注的努某某事件作出通报。通报称,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经过长达两周的调查后,浙大终于给出了学校层面的最终判断。虽然此事的发展一波三折,但结果总算是符合人们的预期。舆论和校方取得应给予开除处分的共识并不容易,双方可以说是在理念的互动与交锋中慢慢达成了统一,校方继而在舆论压力之下接受并采纳了外界的意见。

有心人或许会发现,浙大在处理努某某事件的过程中,前后根据的都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那么,发生了什么让浙大的处理结果由此前的“留校察看”转向了开除学籍?

在过去的两周时间内,舆论场针对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第一是针对浙大处理是否合理,舆论既从宏观层面探讨强奸行为的严重性,同时结合努某某案件已经作出的司法判断,认为浙大方面处罚过轻,不符合民众的日常认知,也不符合外界对高校的预期;第二,回顾努某某校园生活以及其他过往行为,意在为上述质疑提供更多事实支撑。

第一个动作指向的是价值判断层面。即舆论认为,留校察看的处理可能参考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否与此个案性质相符却值得讨论。无论学校是否依据努某某“在强奸过程有犯罪中止和自首情节”而做出留校察看处分,鉴于强奸行为本身的恶劣性质,学校对这种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分应有严肃的考量,尤其要把某些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限定为“高压线”。

第二个动作算是补充证据,不管是反映努某某的学业还是生活作风的问题,还是事后其朋友圈内容所展现的不思悔改迹象,都说明努某某违反的校纪不止一条。与此同时,近来哈工大的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的新闻传出,两相对比,更加重浙大方面处分过轻的舆论观感,也给了舆论质疑更足的底气。

舆论施压促使浙大重新调查并重启处分程序。新的处理即是面向舆论质疑作出的部分回应,从结果上看,只是将留校察看处分改为开除学籍,而从其列举的条款看,则呈现了新的信息,可以确定努某某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其中就包括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而对于舆论的其他质疑,浙大的通报则并未看到相关回应。新的处理似乎更多是完善而非纠正此前的决定,对此或许可以理解为,面对舆论质疑,浙大选择了一种对自身而言相对体面的处理方式。

浙大对努某某作出新的处理,从中可以看到社会共识的达成——不是什么行为都值得并能够被学校保护,对于严重且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严肃按照顶格处罚进行处理。这一新达成的共识接下来将推动浙大制度的改革,其在回应中称: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正视舆论质疑,及时纠正问题,并形成相应的制度,这对浙大来说既是最有效的应对,同时也能最大限度挽回学校声誉。而对于公众来说,或许有必要通过此事意识到,舆论监督的力量会在每一个人的发声中得以显现,这个过程也许艰难,但追问自有意义。其他高校不妨对照反思,希望今后都能够做到像浙大通报声明中说的那样: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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