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罪名的占地补偿案,尤其需要保障程序正义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19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一起占地补偿案,历时六年,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在一被告人坚持提起申诉的情况下于日前终审落判。财新网报道,2020年7月,郑州中院下达终审裁定,维持新郑法院4月作出的一审判决,涉案农民赵刘枝被认定罪名从敲诈勒索变为寻衅滋事,不过相关刑罚则与此前本案重审时认定敲诈勒索时一样,被“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相较于本案此前被撤销的一审判决三年多实刑的结果而言,或许已算“皆大欢喜”,而且涉案农民赵刘枝在2017年1月已被法庭批准取保候审,只是彼时相关人员已在看守所度过十九个月时光。够罪但免于处罚,意味着本案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之内,公众从中除了能窥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极端必要性,当事人的这一场司法颠簸也不免令人唏嘘。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有变更但刑罚内容一致,属于刑法中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法定的适用情形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从中亦可见在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后,具体司法对案件程度的判断应当说具有某种一致性,尤其是有别于此前一审法院给出三年以上量刑时,敲诈勒索罪所应满足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法定要求。经过两次发回重审的司法波折,具体司法在占地补偿案中的态度应当说已经有了较大调整。而从这一微妙的司法态度变化中,地方有关部门也需要对妥善处理征地纠纷有更深入的反思。

媒体报道显示,在涉案纠纷已经停息一年多后,在被害方表示未主动报案的情况下,因侦查机关介入而刑事追诉开始。在刑诉法程序中,无论是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被害人报案都并非作为公诉案件启动的必经程序,但这一细节却可能让案件的真正起源疑窦丛生。在涉案农民一方的讲述中,本案是因为另外一场当地的征地补偿纠纷,村民的“攀比”使得地方动念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公共猜测或还包括,个别地方政府在征地纠纷中的角色定位与参与程度,是否直接影响到地方权力运行,是否在一定程度、一定阶段对地方司法施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高举低放”的司法立场似乎也在对前述做法表明着态度。

另一方面,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所涉相关罪名在司法实务层面都属于标准模糊、较难把握的类型,尽管现行的刑诉法程序规范对法院在庭审中变更罪名并无明确的限制,但也不乏审判一线的从业人员撰文提出“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保障”问题。在法理层面,公诉罪名的变更,意味着庭审对相关指控的不认可,而变更罪名则可能直接涉及到的仅有辩方在为被告人做有针对性的辩护时准备充分与否,也包括控方对提起公诉罪名的针对性。

更何况,本案所涉两款罪名,在立法乃至司法层面本身都存在相当的认定困境,尤其是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其在侵犯客体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刑法》将两款罪名分列于侵犯财产罪与妨害社会秩序犯罪不同范畴的原因。是故罪名的变更,也尤其需要具体司法的审慎研判,以及在实质化的庭审中充分保障和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是对程序正义的内在制度期待,也是法治进程所应有的司法理性。

历时六年,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一桩涉案金额有限的占地补偿案,具体司法在其中的立场变化亦堪称审慎,特别是在坚持“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态度上,对类似社会纠纷的处理同样具有一定指引性。而具体罪名的变更,也让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方面,对公平、正当的庭审程序保障有更深入的讨论,可以说这不仅事关个案走向,更决定了控辩双方的实质化庭审参与以及正义的不打折扣。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