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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整改不应止于“一键关闭”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17日        版次:GA02    作者:张西流

  来论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通报,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该委约谈创维、海尔、海信、夏普、小米、长虹、乐视7家企业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经过4轮整改,除乐视外,6家企业整改取得显著成效。

智能电视的普及,让随意点播视频、回放都不再是难事,大部分电视用户购买智能电视,也是为了方便点播节目。然而,打开很多智能电视,都会有短则几十秒、长可达几分钟的广告,并且不能跳过、不能关闭、不能快进。事实上,开机广告是近年来随互联网电视发展而出现的新商业形式,在销售电视硬件不赚钱的背景下,开机广告成为当下电视厂商的重要利润来源。目前国内智能电视用户前三的海信、创维、TCL,每年仅此一项的广告营收都在数十亿元左右。特别是包括小米、乐视、暴风在内的部分互联网公司,为了抢占电视机市场,依靠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通过开机广告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盈利。

问题在于,互联网广告不能够强制消费者收看。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属于《广告法》第44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范畴。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广告页面自动弹出,应该标有显著标识,确保可一键关闭,不能强制用户观看开机广告。而许多互联网电视机品牌,在其商品的详情介绍中没有明确标明该电视开机时带有广告,且开机广告无法取消,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广告法》规定。具体来讲,智能电视机厂商销售时未告知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能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可见,整改开机广告,不应止于“一键关闭”。首先,既然强制消费者收看开机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就不能放任不管,应出台针对性规定,从源头上清除这种影响生活品质的“牛皮癣”。同时,即便电视机企业坚持自带开机广告,也应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自主设置是否观看开机广告,不能强制用户收看。这就要求,互联网电视如果植入开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再者,如果有的用户确实不需要开机广告,可通过售后服务,维修人员上门直接取消开机广告。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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