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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可安香江”

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7月02日        版次:GA04    作者:新华社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说。

“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发展重返正轨的转折点,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沈春耀、张晓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制定和审议过程中

都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

沈春耀介绍说,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关键步骤和重要的立法任务。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

他表示,香港国安法凝聚了各方面共识,体现了党中央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愿,从制定过程来看完全符合立法法定程序。在无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意见。

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既是历史的偶然,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这部法律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刚柔相济,更加注重用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力,并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有机结合,从而牢牢把握香港局势发展的大方向和主导权。

关于香港国安法溯及力的问题,张晓明答问指出,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表明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同时,香港现行有关的法律当中,有不少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只是针对极少数

在回答记者有关驻港国安公署的问题时,张晓明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某个中央部门派出的机构。其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当地机构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同时,香港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作出了严格规定。

他还说,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各自的法律。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辖。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沈春耀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加强,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问题,沈春耀回应表示,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都不取代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相抵触。

会使“一国两制”实践

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针对最近一些国家妄称香港国安法违反“一国两制”,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也可以预见立法效果,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张晓明说,“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针对一些国家扬言的所谓制裁,张晓明表示,有的国家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关他们什么事?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

沈春耀还应询指出,香港国安法高度重视尊重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香港国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该法还明确规定,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他表示,相信有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有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广泛的支持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一定能够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焦点

  沈春耀:

  香港国安法公布施行堵塞制度漏洞,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关键步骤和重要的立法任务。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沈春耀指出,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

沈春耀说,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在其中有充分体现。

沈春耀将法律内容简要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明确规定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

沈春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

沈春耀指出,香港国安法总则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无罪假定或者无罪推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还有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他表示,本法还有其他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沈春耀说,权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范围里,要按照法定要求,越过了这个底线和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能有的,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要想维护好国家安全,必须尊重保障人权。要想尊重保障人权,必须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在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

针对香港国安法是否违背司法独立精神问题,沈春耀应询指出,国家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他表示,香港国安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

  中央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沈春耀应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作了解释。他强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

有记者问,这部法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内容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请问如何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沈春耀表示,这个关键词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

  张晓明:

  只要美方出手制裁,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必定予以反制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针对美国扬言制裁中国表示,只要美国方面出手,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关措施也会“见步行步,陆续有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美国最近连续宣布了多项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中国官员签证以及取消对香港特殊待遇。中国会做什么回应,采取哪些反制措施?张晓明在答问时作上述表示。

他说,美国一些人的手伸得确实太长了,如果他们这种霸凌主义的习性发作,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国内乱得还不够,如果他们不在乎所谓制裁造成的自损可能大于他损,如果他们想借机转嫁危机、玩“甩锅”,那无非是给我们一个机会,展示自卫还击的决心和能力。

张晓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经济地位包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是长期形成的,是经过香港几代人奋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并获得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哪个国家、哪一方予取予夺的。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两点:一是香港自身营商环境、金融体系方面的优势会不会削弱,再一个是祖国经济发展的势头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力度会不会持续。我们对于这两点有信心,所以对香港的未来也充满信心。

  制定香港国安法不是把香港反对派作为“假想敌”

张晓明应询指出,制定香港国安法绝对不是把香港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主派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

国务院新闻办当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香港反对派参选人会否因反对香港国安法而丧失立法会参选资格?张晓明就此作上述表示并强调,香港是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体现中央的政治包容,“你还是可以长期存在,还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见,包括反对政府的主张”。小平同志当年讲过,香港回归之后还是可以骂共产党,但是不能够把它变成行动,变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香港反对派阵营应该好好做一番反思,并且做适当的调整。

有记者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否意味着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张晓明指出,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国际通例。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参照基本法第104条关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规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毫无疑问包含效忠国家的含义,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对象首先就应包含国家主体,不能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开来,把宣誓效忠理解为仅仅是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谈到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张晓明说,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这是明确的,也表明这部法律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同时要指出的是,香港现行有关法律中,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他说,香港国安法第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

张晓明还指出,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我们真诚希望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香港社会能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法治观念,特别是学校教育要补上这一课。希望香港青少年都是爱国爱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前景、美好未来。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主要是两类方式

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记者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具体定义问题时,张晓明作上述表示。

张晓明说,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勾结的表现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要构成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04-05版文图: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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