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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600人判刑七个月太轻?检察官建议纳入侵犯个人信息罪

一线办案民警和检察官讲述偷拍案件侦破和定罪困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8日        版次:GA13    作者:李慧琪

6月11日,陈某庭审现场。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图/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查获的偷拍设备。

购买设备交易记录。

近日,福州陈某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新闻受到大众关注。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以和陈某同样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入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2019年以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同罪名案件仅有4件,其中只有2件和偷拍有关。某一线检察官直言,该罪名不足以应对现在偷拍泛滥的情况。

深圳优衣库试衣间惊现针孔摄像头、青岛爱彼迎民宿房主偷拍客人……去年以来,类似事件频频挑动公众神经。但为什么最后入刑的案件却如此少?是否处罚过轻?刑法该如何对现实作出回应?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一线办案检察官和民警。

刑法暂无针对偷拍行为的条款

近些年来,酒店、民宿、商场试衣间、个人出租屋被安装针孔摄像头的事件越来越多。由于针孔摄像头体积小、易安装、价格便宜,绝大多数入住者很难察觉到个人隐私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更可怕的是,从摄像头买卖,到悄悄安装在上述场所进行偷拍,再到出售账号、付费观看,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公众面临严峻的隐私泄露风险。

然而,公开资料显示,被媒体曝光的偷拍事件多以治安处罚作为了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者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重者则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还是因为上了热搜,罚重了,一般这种事也就关5天。”一位处理过类似案子的陕西某派出所张警官告诉南都记者。与最多10日以下行政拘留相对的,是长年以来“处罚太轻”的公众呼声。

目前,“只是针对偷拍这个行为本身,刑法还没有规定。”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团队的负责人许丹表示。

正因如此,张警官说,在系列犯罪中,虽然有的案件也涉及到偷拍,但最终都会以别的罪名定罪,比如组织考试作弊罪、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偷拍案件的侦破和定罪都充满挑战

据了解,在2015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直接和偷拍案件相关的是第283条和284条。这两条规定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

但许丹指出,“(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最后成案的非常少。”南都记者搜索发现,2019年以来,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同罪名案件仅有4件,其中只有2件和偷拍有关。

为什么以此入刑的案件如此少?

许丹解释道,刑法惩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一定要结合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考虑,比如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严重后果”如何理解?他表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会有司法解释来规定什么是严重后果,但目前尚未出台该罪名的司法解释,实践中,需要司法机关自己来掌握。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行为人偷拍的次数或者人数,或者偷拍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是案件中使用的器材到底是不是专门的窃听、窃照器材?这一点在鉴定上可能会面临很多障碍。他举例说,一个人偷拍了很多人,他使用的只是市场上购买的正常家用摄像头或自己的手机,这种情况就很难以单独的偷拍行为入罪。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侦破偷拍案件也充满挑战。张警官介绍,首先证明摄像头是谁装的就很难;其次,有时只能证明偷拍者在一个地方装了摄像头,并不能证明偷拍者的其他犯罪,导致定罪时只能以情节较轻论处。

“很少有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及时抓获的,因此,司法机关需要依靠大量的旁证排除合理怀疑。”许丹补充说。

建议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0条即入罪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的一则提案引起大众关注。为了进一步遏制偷拍现象,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花亚伟认为,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他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丹也表示,作为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很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些窃听窃照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因为偷拍视频一旦形成,随时都有向社会流传、向社会散播的风险。而一旦发生这种流传或散播,会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危害的结果很难被挽回。

“据我了解,我们有同志曾经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就想呼吁这个东西入刑,但是现在还没有直接对这个东西入刑的考虑,我们就觉得还是有一定缺失的。”他说。

以办过的一个案例为例,许丹介绍,之前有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的手机藏在鞋盒里,偷拍了大量自己与异性发生关系的视频。“这个案子最后也判刑了,但是以强奸罪定罪的。当时我们就觉得这个偷拍行为本身危害性非常大,但是很难用刑法进行评价。”

因此,许丹认为,现在单独使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这个罪名不足以应对偷拍泛滥的现实情况。

对于刑法下一步如何加大处罚,许丹提出了三种思路:

第一,可以把这种行为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因为现在已经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个罪名,而且也有现成的司法解释。

他认为,以后民法典相关解释到位之后,如果能够把个人的生物特征信息、容貌信息这些当做个人信息的话,就可以考虑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来对偷拍行为进行规制,并且针对性地降低入罪条数,比如50条。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才能算作“情节严重”,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单独立法,把偷拍行为本身放在跟公民个人信息同等保护的一个程度。可以仿照英国,设立窥淫罪来规管偷窥和偷拍行为。

第三,也可以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本身的罪名基础上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此外,为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他还建议从刑事办案的角度明确日常正常使用的拍照设备和偷拍设备的区别标准,或者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开启手机摄像头会强制出现显著的灯光或者声音提示。

采写:南都记者 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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