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解读首个全国校外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明确培训退费条款及程序 为家长提供维权指南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8日        版次:GA11    作者:吴单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近日,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其中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也作出详细规定。该《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示范文本》还规定了哪些内容?能否有效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昨日,多位专家对此作出解读。

A

  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资质问题,部分培训机构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现象,令学生和家长发愁,也成为政府部门治理重点。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从以往纠纷来看,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导致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的纠纷不断,而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发生“维权难”。

在他看来,《示范文本》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从合同文本看,这也是一份告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该关注事项的“教育性文件”。

据了解,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合同共十一条,包括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明确甲方(提供培训方)需要写明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等。

熊丙奇认为,一直以来,都存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而有的学员家长并不知道该怎么判断,《示范文本》可以避免家长受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所骗。

另外,合同还要求培训机构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学员应当尊重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同时,《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宗旨相吻合。”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说。

B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示范文本》还设专条明确了收退费程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额度、争议处理解决方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熊丙奇直言,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预付款经营模式带来的退费纠纷,也迫使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吸引学员续费。但仍旧有培训机构打擦边球,违规收费,如把一年收费签四份合同,还有的学员家长则在培训机构打折优惠的蛊惑下,配合培训机构的违规操作。

他认为,《示范文本》中提出“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是明确告诉家长国家规定,也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执行规定。“有了示范性合同文本,培训机构也就不好忽悠了。”

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包括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并列出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约定的退费方式。“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熊丙奇说。不过,他也坦言,这一切都取决于培训机构要采用《示范文本》,以及家长要求培训机构用《示范文本》签约。

据了解,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没有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必须使用这一《示范文本》。熊丙奇认为,从维护培训者合法权利出发,校外培训机构应积极使用这一《示范文本》签约,而培训者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采用《示范文本》签约。“从这一角度说,《示范文本》也为学生家长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选择培训机构、维权的指南,会让家长变得理性、成熟。”

C

  依法治教同时应深化教育评价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于是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拟定《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也表示,今后还要坚持系统治理的既定路径,继续深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深化对教育评价体制机制的改革,减少对考分的依赖程度才能让家长减少对培训过度功利的期待,才能减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越界。引导包括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在整体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场体系,才能创设一个各类主体有恒心的自律环境。“多方同时推进才可能更好发挥《示范文本》的期待效应。”

董圣足也指出,《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本次《示范文本》相对均衡、对等的合同权利义务设置,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无谓伤害。

  采写: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手机看报
分享到:
返回奥一网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