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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顶格量刑,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亮明态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8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6月17日,曾引发舆论热议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上海普陀法院根据两名涉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罪恶终有报,不管他有如何显赫的身份、耀眼的社会光环,王振华案此番被以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一审落判,也说明了司法的态度、法律的立场。当然,网络跟帖中对此不乏“判轻了”之类可以理解的公共情绪,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王振华,其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其引发的公愤甚至众怒显然无法因为案件的一审落判而完全消解。

但也必须要说,此番判决已经是刑法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最高量刑,而对王案适用法定从重情节也存在困难,除非有证据足以指控其符合刑法对“其他恶劣情节”的兜底描述。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并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给出顶格的刑事处罚,已经是具体司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所能展示的最明确态度。事实上,在王振华案爆出以及后续的刑事追究过程中,亦不乏法律界人士担心案件最终只会有所谓“两三年”的结果。由此来说,目前给出的五年实刑,其实也部分回应和疏解了此前舆论“会不会轻判”的焦虑。

舆论对量刑轻重的观感可以理解,但也需要提醒,具体司法的个案量刑,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庭上呈现的证据、事实情况进行。回顾本案从第一时间刑事介入开始,包括刑拘、逮捕、起诉等不同司法阶段对案件的定性都没有罪名上的变化,认定王振华存在猥亵伤害的事实后果也有法医鉴定等证据支持。根据本案审判长对审判过程的介绍,在涉及猥亵定性问题上,包括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在内的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而使得本案无法以“接触说”追究王振华强奸幼女的刑事责任。

是猥亵还是性质更严重的强奸,在法律层面必须根据在司法流程中收集、呈现的证据来决定,有赖包括侦查、起诉等多环节的依法履职、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王振华是否初犯,是否还有其他受害者,其为此次“猥亵”支付巨额报酬的原因等等,都需要前期的刑事追责程序扎实的证据锁定。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立法惩处轻重,甚至修改法律的讨论,则更是无法溯及已发个案,虽然其可能多是由个案的公共讨论开始。

公众对极端恶性刑事案件的讨论,或许难免诉诸感情批判,怒火甚至不免波及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具体某个刑辩律师。为“坏人”进行辩护、甚至是无罪辩护,会让律师受到非议,但同样有必要提醒,竭尽所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诉讼权利,是律师的职责与使命。正是因为有律师的存在并充分行使辩护权,才能通过控辩对抗的制度设计最终让司法正义得以实现。无罪辩护不仅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职权,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庭审实质化状态中的正常呈现场景,不该遭受过分的道德评价。

本案一审落判,判决生效前还可能有二审等其他司法流程,包括后续的刑罚执行过程,都需要确保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最终能真正落到实处。由王振华案掀起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讨论与制度完善,大可以继续进行,亦诚望有所进展。王振华案引发的社会震怒,应当激起更大的制度波澜,才能有机会保护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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