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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实施注册制 今起受理申请

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6月15日        版次:GA03    作者:新华社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则。

新华社电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改革迎来新进展,完成征求意见的一系列改革方案正式落地。6月1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这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即将进入“实操”阶段。深交所表示,6月15日至29日,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对于各方期待的改革方案,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意见?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等。

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此外,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在交易类规则方面,为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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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有哪些变化

明确相关审核程序、时间

首发审核五大环节

首发审核中,主要有受理、问询与恢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五个环节。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

审核时限“三个月”

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审核时限要求;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完善发行承销机制

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保留直接定价方式

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

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五类中长期资金网下优化配售比例提高到70%。

设置限售期

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

完善交易类规则

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

将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放宽至20%;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

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限竞价范围;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明确未盈利企业减持要求,丰富减持方式,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

健全上市、退市机制

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在创业板上市

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调整市值退市指标

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将被终止上市。

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

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加强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

调整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信披指标阈值

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当日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当日换手率由20%调整为30%。

调整交易异常波动指标

将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等。

增加严重异动波动指标

主要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况;连续1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或-50%;连续3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或-70%等。

新增股票特殊标识

对尚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和协议控制架构企业分别新增特殊标识“U”“W”“V”。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

  专家观察

  资本市场参与者需尽快适应新变化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指出,升级后的规则更加明确了创业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特征,直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标志着创业板聚焦滴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发挥融资效能。

在开源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孙金钜看来,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规则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做出诸多升级,反映了市场在实践中关切的重点,同时也对存量项目的过渡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孙金钜认为,对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来说,需要尽快适应创业板改革的新变化。对企业来说,创业板注册制有利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融资和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注册制下创业板运行更为市场化,一些重大制度的变革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将倒逼投行提高发行定价能力,上市公司供给的增加将考验券商研究所对股票的研究和筛选能力。

即将开启的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下一步如何稳步推进?深交所信息显示,将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

“创业板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即将正式开启注册制试点的新征程。”华兴资本集团董事长包凡表示,创业板改革切实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企业、尤其是新经济企业更为高效、便利、快捷获得资本支持,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动释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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