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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晓红:

严保个人信息的同时 为商业和技术创新留空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23日        版次:GA14    作者:尤一炜

人物名片 陈晓红 1963年生于湖南长沙,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湖南工商大学校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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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频繁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焦点问题。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工商大学校长陈晓红在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要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商业和技术上的创新留出空间。

她还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应强调机制和技术的创新,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借助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资源更好更科学配置,有力地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隐私公开

南都: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时有发生,暴露了什么问题?

陈晓红:疫情期间,患者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被不断转发、泄露,一方面暴露出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保障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数据时代亟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信息安全依然任重道远。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隐私公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疫情防控执法,避免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

为有效应对国家突发重大安全事件,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我建议针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市域公共危机事件的各类相关数据(如卫星遥感、手机定位、网络舆情、交通物流等)和分析需求(如物资人员调配),组建应急数据分析与决策队伍,在遵守数据保密的前提下,长期、稳定地开展应急支持工作。

南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其他领域也多有发生,如何根治?

陈晓红:首先部门要协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主体广、关乎利益层面宽,需要政府行政、立法司法、市场企业、个人等相关主体形成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实现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

在制定相应法规的同时,还要明确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拥有权,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依法严格打击个人信息泄露行为,降低个人信息被不当处理的风险,提高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人工智能发展需兼顾隐私保护

南都:在数字产业方面,哪些新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陈晓红: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人们在不同场景享受智能生活的同时,面临的隐私安全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可以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既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手段。

我国并不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已经初步建立了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真正的问题在于,很多人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认知和意识还不够,对人工智能发展给个人隐私保护可能带来的影响缺乏直观的感受和足够的重视。部分企业因此以提供便利服务为由,大量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影响社会生活、改变发展格局。如果应用不当,人工智能可能带来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因此,如何在人工智能发展中兼顾隐私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可靠、可控,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南都: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应该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

陈晓红:平衡个人信息保护要以政府为引领、法律为保障、技术为突破、市场为手段。

首先,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能“因噎废食”,要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商业和技术上的创新留出空间。完善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保障的司法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执法水平,严守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条底线。

其次,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和技术的创新,使数据使用者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个人、企业、社会。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推动,也应该注重发挥好企业的积极性。要积极借助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想方设法把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激发出来,以此实现全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创新资源更好更科学的配置,有力地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中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个人信息安全服务市场蕴含巨大的市场前景,当前中国信息安全市场上,硬件、软件占比较多,服务占比较小,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5G等新兴技术的涌现,个人信息安全边界不断弱化,安全防护内容不断增加,对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提出了巨大挑战,也为个人信息安全市场打开了新的增量空间。

可以分层次进行数据开放共享

南都:你如何看待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度?

陈晓红:今年1月参加全国政协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时,我们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方式跟不上互联网广泛普及和数字产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面临以下挑战:

一是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渠道更多、应用范围更广,个人信息保护任务更艰巨,加之大数据时代不断涌现新的需求和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相应增加了立法难度。

二是权利保护法和行政管理法之间存在矛盾,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对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产生了影响,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商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尚需深入研讨。

三是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平台不统一,容易引起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

南都:有观点认为,如果政府和巨头企业愿意开放数据,将加速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你怎么看?

陈晓红:一个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政策法规、技术创新、资源调配、领域人才等。在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还要配合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等,才能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如果企业对大数据的源头进行封杀,将减缓社会数据的流动,甚至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大数据研究和行业发展都将面临“无米之炊”。所以数据开放不应该“一刀切”,要根据数据使用者的信用背景、使用目标、涉及数据的安全等级来进行不同层次的数据开放共享。

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数据开放共享的企业服务体系。信用好、有技术实力的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和数据保护技术为下游企业提供数据服务。

最后,要保障数据的合理利用。为此,各部门需要协同构建数据信息保护机制,完善数据信息保护司法体系。在数据信息泄露的情况下,要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案以及严厉的追责制度。

采写: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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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开放不应该“一刀切”,要根据数据使用者的信用背景、使用目标、涉及数据的安全等级来进行不同层次的数据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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