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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男性陪产假,可以先立法再推动落地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21日        版次:GA02    作者:

  短评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和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教授林勇此次不约而同地提出“延长男性陪产假天数”的建议。两位代表都从法律上入手,认为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等法规稍作修改,以实质性推动此项工作。

两位代表提出此建议,主要基于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二孩政策下与生育有关的几项社会问题。其一,女性遭遇的职场困境。女性生育期间一定时间的离岗,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就业市场对于女性的歧视,女性在职场的晋升机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其二,夫妻双方的家庭责任。男性陪产假时间较短,女性在生育期间承担了更多的育儿压力。其三,女性心理健康。产妇恢复期与孕育过程中生理和心理上承受了双重压力,而伴侣陪伴时间较短不利于疏导产妇可能产生的抑郁情绪。

这些社会问题既指向微观层面,即生育期间男女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又指向宏观层面,也就是社会中男女平权的问题。

微观上看,延长男性陪产假时间明确了生育不仅与男性有关,而且男性和女性之间的责任相同。据代表调查,目前我国男性陪产假缺乏统一的全国性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且普遍较短,现状为7-30天不等,大多男性为15天。这就导致了现实中男性能全身心关注的只有女性生产前后的某一特定节点,而缺少时间承担起关照女性产褥期的身心健康和照顾新生儿的责任。而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在精致的商业性功利计算下,现行标准隐含的职业困境导致女性在生育后被动地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形成了生育期间男女责任的不对等。

宏观上看,延长男性陪产假对纾解上述社会问题具有一定作用,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了促进男女平权的效果。这一效果是长期的,能纠正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男性陪产假时间较短所形成的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和女性“就应该承担更多育儿责任”的社会偏见。这种偏见并非先天自有,而是在某种社会意向下被塑造。女性身陷其中,“自愿”地失去了本应拥有的选择权。而这在女性职业环境方面同样如此,延长男性陪产假,客观上能用制度减少职场上由生理差异带来的不平等。

当然,改变从来都是有代价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延长男性陪产假毫无疑问会增加某些方面的成本,合理分担这些成本,有助于推动此项工作。例如,熊思东代表建议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实施男性配偶陪产假制度;对百分之百落实完成年度内男性配偶陪产假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奖励,这可能对延长男性陪产假有一定效果,当然,也会给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对此必须通盘考虑、审慎规划。

尽管如此,及早将“延长男性陪产假”列入立法议程仍然有其迫切性。林勇代表建议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享受产假并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共同享受”的表述不仅可以为延长男性陪产假提供法律依据,也有助于进行观念普及,形成社会共识,在长远上对于推进男女平等与平权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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