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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保护困境未成年人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20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近年来,由于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等原因,全国各地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得到45名全国政协委员参与联名。提案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避免以罚代刑。

黄西勤表示,各地虐童案的发生,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这一总结非常到位: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仍然持有孩子“不打不成器”的观点并以此为由合理化虐童恶行,旁观者也因“外人”身份而不便干涉别人“管教孩子”的“家事”。另一方面,虐童方面的司法救济在现实中比较无力,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与虐童相关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成系统的救济体系,为虐童而报案的很少,即使报案了也是行政处罚居多,孩子被带回家后可能会遭受更严重的虐打,并不能为受虐儿童提供有力的保护。

一个令人揪心的事实是,虐童的大多为孩子的父母,即监护人。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2013年间媒体所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占10.04%。

2018年底,轰动一时的深圳监控曝光父母虐童案,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涉事父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公众仍有许多疑问,如这样的父母即使被判刑之后是否还会是女童的监护人?在父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女童由谁看护?是否能得到好的照料?最令人担忧的是,女童的境遇能否因为意外的曝光而变好,还是说她只是被公众的关注从一个坑里拎了出来,又会在热度消退后掉进另一个坑里?

由于后续报道难觅,深圳受虐女童的现状公众并不知晓,但在事件发生时公众发出的疑问和存在的担忧却依然适用,不仅适用于个案,也适用于几乎所有监护人参与虐童、可能失责的案件。

失责监护人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都已存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进行全面解析,包括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什么情况下由谁发起诉讼,在该类诉讼中各方的责任,以及善后安置等。可以说,在法律上,撤销监护人资格有既定的程序可循,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如何才能给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后,优先交由其他监护人进行监护,一般是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如果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就由法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细节没有被考虑到,例如,如何考察适格的监护人,如果新的监护人同样失责如何处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什么具体的职责要履行等等。

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在天然监护人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后,被变相弃养或经历更悲惨的境遇,剥夺失责监护人资格必须配以国家监护制度兜底。所谓国家监护制度,指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均由国家承担,父母只是代国家履行监护责任,一旦父母失责,由政府相关机构接手兜底。黄西勤建议,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对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同龄人同步、同态的正常国民教育;同时,探索大多数发达国家已实施的监护有偿制,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会获得报酬,如未成年人求学、求医等社会保障,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后,将失去监护报酬。激励与惩罚相配合,更有利于构筑高效的国家监护制度。

失责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之后,必须有国家监护制度兜底,才能让政府相关机构接手监护有更高的可能性和实操性,也才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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