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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阳台抛啤酒瓶、菜刀被判刑三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5月15日        版次:GA12    作者:吴笋林

为防高空抛物,不少小区楼外加装视频监控。 南都资料图

南都讯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据了解,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兴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员工陈某强过失高空抛物致人伤残,判决用人单位、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某电梯安装公司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砸伤员工致死,该公司不服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

  与房东闹纠纷将床板抛下楼 租户危害公共安全被判三年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4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外墙瓷砖脱落砸死路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89万元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孩天台扔水泥块砸伤同学 幼儿园被判担责九成赔34万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班学生。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5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5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19年3月15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涉案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实习生 林丽珊

通讯员 吁青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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