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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质量事不宜迟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8日        版次:GA02    作者:南都社论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扶贫办、省消防救援总队11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从今年4月至6月,在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多个部门联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专项行动,如此大的声势,也许有人会感到似乎有些突兀,实则不然。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国社会的人道传统;由政府部门出面,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更是一种法定职责。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该法,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履行好这一职责更有着紧迫的需求。流浪乞讨人员活动范围之大、接触人群之广远远超过普通人,这样的防控盲区越多,潜藏的隐患就越大。

无论是为了消除疫情防控的盲点,还是为了落实人道关怀的法定职责,当下都必须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给予高度重视。而到了实施层面,则需要充分考虑面临的种种客观困难。

“不要问我从哪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现代社会中的某一个体之所以选择流浪,缘由林林总总千奇百怪。选择流浪的原因有多复杂,救助、治理起来就有多困难。

首先是甄别之难。按照法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有着具体的界定,指的是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显然,街头的“职业乞丐”不在此列。这种做法符合“帮困不帮懒”的常识。然而由于二者表象的近似,要将其区分开来往往并不容易。

其次是流浪人员的个体差异很大,客观上会给实施救助增添障碍。由于各种原因,面对外界的救助,流浪人员未必会有完全一致的态度,欢欣鼓舞者有之,拒之千里者可能也不鲜见。要实现《方案》中提出的“确保隐患见底、问题归零”的目标,困难之大不言而喻。

克服这些困难,在经费保障之外,需要基层的工作更细更实,也需要基层工作人员更有人情味更富同情心。

很多时候,将流浪人员从街头转到救助站只是权宜之计,更好的办法是使其回归并安居乐业。《方案》中提出,政法部门要探索建立在册精神障碍患者外出流动发现报告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机制。从长远的角度,这样的源头治理才是最温暖最有效的举措,也最契合社会整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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