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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杜凤治日记看晚清州县官的司法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26日        版次:GA13    作者:邱捷

清末将被执行死刑的犯人。 资料图片

□ 邱捷

浙江山阴人杜凤治于同治、光绪年间在广东当了十几年州县官,留下一部约350万字的《望凫行馆宦粤日记》,这部日记为研究清代政治制度史、司法制度史、官员生活史等领域提供了大量前人不知道或没有注意的细节。例如,日记所记州县官在死刑案中的实际司法权力,就同以往学界的认知有不少差异。

州县官本无判处死刑的权力

清朝对死刑的审判、执行有严格而详细的法例和规定。最终死刑案犯都由皇帝勾决,虽很大程度只是一种仪式,但显示只有皇帝才有最高和最终的生杀大权。在正常程序的死刑案件中,州县官作为基层政权的主官,有维持治安、处理狱讼的权责,案件的勘查、缉捕、初审等环节都在州县进行。查清案情后,州县官会根据《大清律例》在看语(州县一级的审判文书)提出案犯应判何种刑罚,并详报上司知府,经知府把有关案件的文书详报掌管一省刑名的按察司,再由一省最高官员总督、巡抚正式作出死刑判决逐案向皇帝具奏。案件到了北京,又要经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复审,经历相当严格的“秋审”程序,最后由皇帝在懋勤殿举行“勾到”仪式,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一干高官都参加,皇帝亲自作最后裁定,通常只对罪行严重、情真罪确的死刑犯予以“勾决”,刑部下发钉封文书(死刑执行命令)到罪犯关押之地,由地方官监督执行。没有“勾决”的犯人则列入“缓决”,第二年再次审理,多数列入“缓决”的犯人最终可以免于一死。

只要案件进入正常程序,犯人从被捕到处决需要走漫长的流程。按照清朝法律规定,州县官只能对情节轻微的案件直接判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控),至于死刑案件,尽管证据、案情、罪名基本都是在州县这个层级定下的,但州县官绝对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力。

州县官便宜行事与“就地正法”

不过,在战乱时期,州县官可以便宜行事。如民国《香山县乡土志》记载,咸丰五年(1855)四月,香山知县擒获洪兵首领吴万刚、钟成就就立即处决,“贼党四百余枷毙之”。承平时期州县官当然不可以这样做。但清朝在镇压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后,仍长期对强盗案件(一度也包括贩卖“猪仔”的案件)的死刑审判权下放给督抚,这就是所谓“就地正法”制度。在县、府审定的盗案疑犯,上报按察使,经巡抚批准后即由按察使下命令在省城或府、直隶州城处斩。光绪元年(1874),御史邓庆麟奏请将死刑终审权收回朝廷,但广东巡抚张兆栋复奏,同意停止对诱拐出洋罪犯“就地正法”,但对盗犯“请仍照就地正法章程办理”。一直到清朝灭亡,广东对盗、“逆”等犯人都实行“就地正法”,基本上都是先斩后奏,督抚甚至还会把杀人权下放,在按照“就地正法”的办法处置犯人时,州县官的司法权力就比正常程序大很多。因为缉捕、初审环节都在州县,如果犯人被州县官判定为盗匪,不久后就会被处死。

从杜凤治的日记看,按“就地正法”章程处置的犯人比按正常程序的多得多。如同治十二年(1873)春,广东上报已判死刑办理秋审的犯人才13名,但抢劫、拐卖的疑犯,一经审实,按察使过堂,即便定罪问斩,每月南海、番禺知县监斩数次,总数都在百名以上,仅在省城,每年处决的犯人就有千人以上。在省城以外也执行“就地正法”。同治七年十月杜凤治从四会县解肇庆府的四名抢犯,不久,此四人就在肇庆府城斩首。

清朝刑事审判以口供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严刑则是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就地正法”的审判程序大致是州县审讯,得到犯人口供后定案,上报府或直隶州,犯人如果在府、直隶州翻供,就会发回州县再审,这就意味着又一轮严刑逼供。同治十三年,杜凤治署理罗定州知州,属下西宁县上送的抢劫杀人疑犯程亚存等翻供,仍由西宁知县陈杞来州城再审,使用责孤拐(敲脚踝)、吊板凳、吊跪等刑迫使程亚存等人再次认供。杜凤治的刑名师爷但鸿恩以案情未确,不肯照县详把五犯都作为盗劫案“不分首从”均办斩立决,建议改为谋杀案,按正常程序办理,免致五人不分情节轻重都被处死。但杜凤治认为,本案经陈杞研审十余次,情真罪当,“若办谋杀,必须招解,必然翻供,必日久不能了结”,坚持作为“明火抢杀”案办理。从省级高官到州县官,都更愿意按“就地正法”章程处置罪犯,因为不仅更简便,而且可节省不少费用。

从杜凤治日记可知,清朝官府会不定期地派遣官兵、差役到盗匪较多的地方“清乡”,在“清乡”期间,死刑的程序比一般“就地正法”要简捷。光绪三年,巡抚张兆栋指示,捉获的人犯由主持清乡的两位知府讯明,会同清乡武官,禀请核办,即时批准,发到行营立可处斩。实际上有比这更简捷的。同治九年杜凤治作为委员在潮阳催征,知县朱尹伯带领兵船到柳岗等地勒令交“匪”,经杜凤治催促,当地绅耆被迫交出参与械斗、不安本分的“烂匪”十余人,只经过很简短的审讯,几天后他们就都被斩首。同治十一年南海县清乡,仅二月下旬,就杀了38人。杜凤治作为南海知县,虽未直接负责清乡,但拘捕、处理案犯他都参与意见。康有为的祖父康赞修对主持清乡的副将戴朝佐不满,认为他“办得太宽”。康赞修曾通过杜凤治指证一个叫方亚芬的人是盗匪,不久,方亚芬就被斩决。另一个盗案疑犯崔某,年纪才17岁,是独生子,主持清乡的官员和广州知府都有点怜悯,杜凤治原先打算将其“礅禁半年”,再考虑如何处置。但南海九江著名绅士明之纲等人认为崔是“穷凶极恶、著名盗匪”,杜就授意绅士联名递禀给知府,杜本人又同知府说,知府就同意把崔“就地正法”了。方、崔二人之生死,基本上取决于南海知县杜凤治的一念之间。

光绪三年,省城有一个“抢夺多案”的花子会,很可能是个乞丐的秘密会社,从广州知府的告示看,“花子会”的“罪行”无非是“每遇民间婚丧,勒索讹诈不堪,党羽众多,凶暴昭著”而已。杜凤治其时任南海知县,为维持省城治安,向知府、按察使要求处决花子会为首者。杜也知道两人罪不至死,但想到手工业工人众多,“动辄恃众滋事”,正好借这两个人的头杀一儆百。斩决后,杜凤治还命令将两人首级“枭示”(悬挂示众)。

州县官多行法外酷刑

上面的事例反映州县官在死刑案件中间接作用,终审判决权名义上不属于州县官,但日记还记载了多宗州县官不经过任何正式程序直接下令处决犯人的事例,而且还以清朝法律没有规定的酷刑来执行。

同治七年,杜凤治在四会知县任上审讯不愿认供之犯人周年、周德,杜认定两人“劣迹凿凿可据,毫无疑义,既不承认,本拟用立笼站死,兹候另办”。这一案只是打算而没有马上做。盗窃犯周亚有越狱,但被重新捉到,杜凤治因为对其越狱生气,下令准备站笼,把周亚有和不肯供认的抢劫疑犯陈亚妹、陈蛋家六、王狗仔站死。亲信家人严澄悄悄提醒:“周亚有所犯案是偷窃,情节不重,罪不至死,还请斟酌。”杜在气头上最初认为“此犯断不可留,虽为窃犯,凶恶过于抢劫”,但转念一想,严澄所说有道理,才“且将条收回暂缓办理”。

站笼是一种刑具。几个月后,杜凤治拘捕了涉嫌抢劫杀人的江亚华,想到如果把江亚华按谋杀罪逐级上报审理,要花费很多银两,而江亚华平日劣迹斑斑,没有绅耆会出面为他说话,于是决定不把案件上报,就在四会用站笼把江亚华站死。十月廿六日午后,杜凤治“传梆升炮坐大堂,提江亚华重责藤条二百、小板二百,用立笼枷颈发北门示众,派差勇共八名协同地保看守”,两日后江亚华才死去。

同治十年闰十月,杜凤治再任广宁知县后不久,就下谕给兵房及行杖皂班添置站笼三个,加上旧存的共六个,还下令制造“钉人架子”两个。几天以后钉人架子就派上了用场。广宁县黎洞的黎亚林纠众窃抢、滋事,杜凤治亲自督率差勇、团练去围捕,黎亚林等拒捕,以洋枪打死帮役梁盛。杜凤治在抓获黎亚林等人后,便下令:“黎亚林、黎亚晚、程亚保、程亚养,俱不必细问,各重责藤条百下,四犯分四架用钉钉定,舁至墟场码头示众”,两日后四人先后断气。杜凤治命令示众五日,过了十三日墟期方准殓埋。杜凤治在日记为“钉人架子”画了个示意图,大致是一“工”字形木架加上“X”状交叉木条。用钉人架子钉死犯人是中国历代典籍从无记载的酷刑,笔者猜测,很可能是基督教传入后清朝官吏从耶稣受难十字架得到启发创造的新刑具。黎亚林案发生之前杜凤治已下令制造钉人架子,其时还不知道会发生黎亚林案。而黎亚林等一经捉获,杜凤治就毫不犹豫决定以钉人架子钉死。

杜凤治再任广宁后几个月间,先后钉死5人,还准备以站笼站死4人。杜凤治如此出手,大概因上一任广宁知县曾灼光庸懦无能,他希望以严刑峻法震慑盗匪,但他到任不久就下令添制站笼、钉人架子,说明实施这样的酷刑虽不符合王法,但已成为惯例。杜凤治并不担心自己这样做会受到追究和处分。

其他州县官也有“外办”处死犯人的。被杜凤治认为“庸懦无能”的前任曾灼光,也曾把疑犯钉死二名、枷死二名。四会知县乌廷梧因疑犯林建、李志越狱,“嗣将林建拿到,一顿乱捧打死,李志亦将于监中饿死,报病死了案”。杜凤治在罗定知州任上,其下属东安知县刘彬来见时谈到自己把咸丰年间杀毙六命的犯人李德明“讯明将其活钉”的事。于此可见,尽管清朝法律对死刑案的审判程序有严格的条文,但州县官自行处决疑犯绝非个别事例。

“外办”处死犯人背后的残酷

光绪三年再任南海知县时,杜凤治打算以站笼处死强奸幼女的疑犯张亚志,为此他同按察使周恒褀有一番对话:

予向臬台言张亚志已六十四矣,如照例详办,归入秋审亦需两年,或逢部驳则又一年。该犯如许年岁,设狱中病毙,岂不幸逃显戮?故不如外办,案情、供词已确凿无疑,将犯枷立木笼,抬至犯事地方示众。广东人心浮,闻有站笼之犯,定倾城往观,必然无人不知,互相论议,足以示诫,用法莫妙于此。臬台谓天下刑之重未有重于立笼者也。求死不得,强壮少年必需三四日,年老怯弱者亦需一日,其受苦殆难言语形容,倒不如一刀之痛快决绝。此案外办甚是,该犯亦应令其受苦而死,唯不可令其站死,于心难忍。死法甚多,用重枷枷死亦无不可。予甚以臬台所说为然。

这番对话反映了州县官实施“外办”处死犯人的一些想法。张亚志也许死有余辜,但杜凤治就此把他站死,按照清朝法律也是严重违法。按察使的话说明高层官员对州县官“外办”处死疑犯是知道并默许的,上下级都认为用酷刑处决某些犯人可以起到广泛的震慑作用。上文以站笼站死江亚华一案,杜凤治是同幕客反复讨论后决定不上报而“外办”的。以钉人架子钉死黎亚林等人后,参与围捕的武官江志托人转询钉死黎亚林等人的事是否已向上司报告,杜凤治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强调这次剿办符合各级上司对各类盗匪严加缉捕的谕令,杜凤治没有必要把酷刑“外办”的事正式写入公牍,但他对上司的默许是毫不怀疑的。

州县官“法外”致死疑犯的方法还有“立毙杖下”。清朝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刑讯逼供,州县官把犯人用刑致死,只需对上司报告一下即可。清朝监禁处所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很多被羁押者因此瘐死,州县官有时还故意把监羁中的犯人虐待至死。杜凤治初任广宁时拿获一连杀三命的凶犯罗亚水,前三任广宁知县王柳渔、张希京、饶继惠因未能破案就会受到处分,而且罗亚水口供前后不一,按察使准备把案犯提到省城审讯。杜凤治从广宁调署四会后,有一次上肇庆府城与接任广宁知县谢树棠、肇庆知府幕僚赵光垣、道台幕客吴桢等人谈论此案,赵光恒说最好的办法是让罗亚水死去,人一死案也就结了。吴桢把案件文书拿过来看了看,对罗亚水监禁了两年多竟然还没死表示奇怪,又说罗亚水饿死和病死报上去是一样的,在场的几个人立即听懂,都会心地笑了。从一众官员、幕客取得共识时的轻松愉快神情,反映出州县这个层级的官员对人命的态度。

以站笼、钉人等非刑处决犯人的事,在清朝各种官方记载、档案以及州县官、幕客的私人公开著述中都很难找到,杜凤治的日记留下了极为真实可信的记录。于此可见清朝司法残酷的一面以及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之间不啻天渊的差距。

(邱捷,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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