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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算旷工”要开除?借疫情花式炒人要不得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年04月13日        版次:GA02    作者:汪昌莲

  来论

据媒体报道,沈阳的刘先生被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社区告知需隔离十四天,于是他向公司报告,第二天公司便要求小刘三天内到岗。因需要隔离刘先生没能如期到岗,随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开除,理由是旷工3日。目前,刘先生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据了解,社区要求刘先生隔离,是有政策依据的。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外省返回人员一律隔离14天。可见,刘先生从外省出差回来接受隔离,社区没有错,刘先生也没有错,错的显然是这家公司。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隔离算旷工、旷工即开除”,显然是这家公司应对疫情的临时性规定,未与职工协商,也未经职工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是,今年2月,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照此规定,这家公司以“隔离算旷工”为由开除员工,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换言之,这家公司存在“花式裁员”之嫌,企图以此减少人力成本。问题是,这种“花式裁员”方式,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因缺少相关法律支撑,难免引发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疫情“花式裁员”现象还比较普遍。此前据媒体报道,湖北一家三口返回广东东莞,被通知需要居家隔离14天。丈夫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但隔离期间他接到公司通知,就算隔离结束也不用去上班了。殊不知,企业“花式裁员”,实际上是“花式侵权”;而“花式侵权”不仅表现在“隔离算旷工”。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给不了员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更没有人文关怀与劳保关爱;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

企业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当企业度过非常时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时,要恢复职工的工资待遇;企业与职工“同患难”后,别忘了“共甘甜”,尊重职工的企业,也会赢得市场尊重。此外,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花式裁员”等违规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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