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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小区 想法超前实施难?
建议立法业主自治引发各方大讨论,邹家健回应“不要物管只是提供一种选择”
日期:[2009年11月19日]  版次:[SA47]  版名:[深圳读本 事态]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p>    漫画/张建辉</p>

    漫画/张建辉

    小区要不要物业管理公司,业主说了算?昨日,本报报道深圳景洲花园业主大会秘书邹家健向政府提交立法建议,希望深圳率先就业主自治出台相关法规。各界对此建议反响不一,对于自己管小区,深圳的业主们也意见分歧,有的态度坚决不要物管,有的则对“自治”能力表示不自信。

    正方

    业主说了算

    “小区就应该业主自己说了算。我支持邹家健。”东海花园二期业主雷先生告诉记者,昨天自己和同事讨论这个新闻,大家都觉得,很多时候物业管理公司不透明化,业主的管理费交了,却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我们小区,以前每栋楼都有个喷水池,现在水池根本没有水,就是一个污水潭,反映给物管公司,也一直没有处理。”

    多数支持业主自治的业主认为,由业主直接决定服务方,签订合约,会有更强的约束作用,不需要中间由物业管理公司过二道手,“多了一个环节,就等于多了一道麻烦。”

    而在南都网上,这一建议更是“激发”了不少网友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诉苦,“经常看到报道说,物业管理公司殴打业主什么的,我们自己住的地方,当然应该自己说了算。”

    自治有难度

    反方

    不过,也有不少业主并不认可这种自治,认为业主自己管理,效果不一定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好,并且,与景洲花园成立多年运作成熟的业主委员会相比,不少关外的业主在采访中认为,小区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不要物管肯定“麻烦纠纷更多”。

    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盛孚物业管理公司袁经理也认为,业主自治的想法很超前,可以说是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在经营和管理方面,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因为业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社团组织,而不是公司法人。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会很多,一些矛盾和纠纷,业主自治委员会在实际处理上存在操作上的难度。比如,有业主不按时缴纳管理费时,业委会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上诉至法院,业委会作为原告,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会受理的。而业委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作为被告主体,如果遇到业主需要以法律途径诉讼时,业委会如何成为被告?

    此外,类似业主在停车场遗失车辆、车辆遭到损坏等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也要对此负责,而诸如此类意外情况,邹家健所建议的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将如何应对都是问题。

    邹家健:应允许尝试

    “提出业主自治,并不是说否认物管公司,只是认为,深圳应该在全国率先规范相关法规,把业主自己管理小区,作为一个可以选择的出路。”邹家健说,“深圳的业主自治在全国起步是早的,也比较成熟,我觉得自治应该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允许我们进行尝试。”

    深圳社科院城市运营中心主任高海燕也认为,“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尝试总是有益的。”他认为,政府应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业主一定的自主权。

    不过,高海燕也认为,某个物管公司不好,不等同于物管系统本身不对。毕竟,物业管理有一定专业性和系统性,不管是业主自治管理,还是物管公司管理,专业性是必须的一个指标。

    采写:事态记者何奕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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