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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报昨日社论《“人肉搜索”存废意指公私领域信息之争》的批评与回应———
[批评/回应]“禁止上网”之过甚于人肉搜索
日期:[2009年1月21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所谓“人肉搜索”,按我的理解,实际就是利用无处不在的网民集体力量来揭露原本不为人知的某种事实。它在本质上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话语传播规律是没有区别的,搜索任务仍然是由具体的网民来承担,只不过网络的开放性让一个人的搜索成果能在瞬间成为公共信息,集体的跟帖支持让原本隐秘的搜索行为溢满了“人肉”味,并以其强大声势对被搜索者造成巨大影响。

  相比于网民自我约束的“人肉搜索公约”,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不仅没有看清问题的本质,更有悖于网络的常识———网络是开放的和宽广的,人肉搜索岂是一个地方说禁就能禁得住的?徐州以外的网民可不可以继续“人肉搜索”徐州的人和事?

  “人肉搜索”需要的是规范,妄言取缔或禁止“人肉搜索”,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伪命题。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笑对之即可,完全不必过分在意;真正值得关注的,倒是徐州立法机关准备用来惩罚“人肉搜索”者的惩处措施: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

  “禁止上网”居然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这实在是有些闻所未闻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可笑,暂且不提;单说“禁止上网”的政策本身,我要说,其谬误至少是十倍于“人肉搜索”。在网络时代,“禁止上网”所限制的既有公民对公共信息和大事小情的知情权,也有对各种政策方针和公共议题的话语权,还有娱乐权、联络权等等,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绝对侵犯。我不认为,地方立法机关拥有剥夺公民上网自由的权力。□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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